外卖骑手送餐途中撞伤他人,侵权责任谁来承担?
日期:08-24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外卖骑手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路口转弯处发生碰撞,造成王某人身损害。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李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濮阳市华龙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及涉案外卖配送业务的实际用工单位濮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濮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提出抗辩主张,认为公司与外卖骑手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双方仅为“个体合作关系”;李某自主选择接单、自主开展配送业务、自行承担运营风险,公司对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与法律适用
审理认定核心要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李某是否属于濮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公司是否应当对外卖骑手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适用与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明确,该案能否适用用人单位侵权责任,核心在于审查外卖骑手李某与濮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实质管理从属关系,不受双方书面合作协议名称约束。
本案事故发生时,李某身着濮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配送制服,配送所用的电动自行车上装有印有该公司标识的配送置物篮,且李某正处于外卖订单配送途中,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履行岗位职责的履职行为。法院结合双方实际用工模式及业务从属关系等,依法认定李某系濮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结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李某在执行配送任务过程中致王某人身损害,符合用人单位承担职务侵权责任的法定适用情形。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由濮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4661.63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启示与普法意义
对受害路人的启示:精准追责,固定完整证据链
普通民众因外卖骑手履职行为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时,可向外卖骑手的实际用工单位、外卖平台或外包配送公司主张侵权赔偿,最大限度保障自身的获赔权益。同时,需第一时间固定核心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诊断记录及缴费票据、误工费及护理费证明、事故现场影像资料、外卖骑手履职外观照片(统一制服、配送车辆上的公司标识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为维权提供坚实支撑。
对外卖骑手群体的启示:认清用工实质,规避履职双重风险
广大外卖骑手需明晰,平台及配送公司以“个体合作”“承揽服务”等名义作出的免责约定仅为形式约定,不能免除企业作为用工主体的法定赔偿责任,也不代表外卖骑手可以完全免责。
外卖骑手日常履职中,应妥善留存接单记录、薪资流水、工装工牌、工作群通知等履职证据,佐证与企业的用工从属关系;配送期间必须严守交通规则,杜绝违规骑行、超速赶单等危险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外卖骑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故、需要承担全责的,用工企业对外赔付后有权依法向外卖骑手个人追偿,切勿抱有“企业全额兜底、个人无须担责”的错误想法。
对用工企业的启示:摒弃形式免责,规范合规用工管理
司法裁判始终以实质用工从属关系为判定核心,用工企业仅凭合作协议、外包名义无法规避法定侵权责任。
用工企业应当摒弃“以合作代用工、以形式避责任”的侥幸思维,主动落实用工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外卖骑手交通安全普法培训,科学优化派单机制与配送时限,从源头遏制超时违规骑行风险;为外卖骑手足额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障险种,健全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结合本案,外卖骑手在配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属于重大过失,用工企业对外赔偿后,可依法向外卖骑手追偿。
(濮阳市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