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开封讯(全媒体记者 张东 实习生 李梦华)8月16日,记者从杞县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危险驾驶案宣判,张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这起案件,公安机关移送后,检察机关当日就提起公诉,法院第二日就作出判决。
此前,张某驾驶货车行至杞县某村口时,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经抽血鉴定,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1.8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8月1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杞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受案后,该院检察官迅速审查案卷,发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某自首且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当日,该院便以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受理案件后,文书送达、权利告知、开庭审理、判决等流程一一推进,8月11日就对该案作出判决。
该案的办理,是杞县检察院“简案快办、优办,繁案精办、快办”原则的生动体现。在确保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规范的前提下,该院将危险驾驶等轻微刑事案件办理驶入“快车道”。
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持续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推动简案办理更优更快,让公平正义及时抵达群众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