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贾鹏虎 本报通讯员 张雨涵
基本案情
原告系装修从业者,与被告某门店经营者口头达成装修协议,承接某门店的装修工程。后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工程中断,某门店未能实际经营。双方在就已施工部分结算时产生分歧,原告诉至濮阳市华龙区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案件结果
法官经审理查明,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原告已实际完成部分施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认定双方已构成事实合同关系。为化解双方纠纷,法官组织双方开展调解。经释法说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口头约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但存在举证风险。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将面临如何证明“双方确实约定了”及“约定了什么”的难题。若无法证明口头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权利将面临障碍。
法官在此提醒,装修协议双方应签书面合同;确无条件签合同的,务必留存好证据。施工照片、报价清单、工程量核对记录、沟通及催款记录等,均可作为证明事实合同成立及合同内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