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24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销售盗版周边产品 构成侵权

日期:08-11
字号:
版面:07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系知名游戏公司旗下负责原创IP周边产品运营的全资子公司,经授权取得“原神”等系列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维护商标权益。

  某科技公司发现,某网店未经许可,在店内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原神”字样,销售的中性笔及外包装上亦印有与“原神”游戏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2025年1月,某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某网店下单购买了标有“原神”字样的中性笔。收货后,某科技公司与正品对比发现,正品单支售价约10元,采用独立包装并附有激光防伪标识,包装上印有详细的出品方、产品材质等信息;而某网店的商品单支仅1元左右,包装粗糙,无任何正品标识,但外包装及产品上均印有与“原神”游戏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随后,某科技公司通过网购平台获取了某网店经营者信息,并诉至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要求某网店经营者停止侵权、在店铺首页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令被告某网店经营者立即停止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些网店在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在网上销售盗版周边产品,在当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并不鲜见。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链接标题使用,本质上就是利用商标的知名度吸引流量、促成交易,属于商标性使用,不能以“仅为描述商品”为由免责。被告销售的中性笔与“原神”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印刷品、文具等商品属于同类,且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产品及外包装上印上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消费者看到这些商品时,极易误认为其来源于商标权人或与商标权人存在授权、合作等特定关联。被告侵权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案虽为个案,但反映的盗版游戏周边泛滥问题,值得我们关注。近年来,围绕热门游戏IP形成的周边产品市场蓬勃发展,已成为游戏产业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盗版周边产品也大量涌入市场,侵权行为花样翻新、屡禁不止。无论是利用网店链接引流,还是在线下实体店销售盗版周边产品,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本质上都是利用品牌商誉为自己牟利,都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权人终将付出法律代价。

  一款热门游戏从研发到运营,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围绕游戏IP开发的周边产品,同样是权利人智力成果的延伸和商业价值的体现。盗版周边产品的泛滥,不仅直接侵蚀正版周边产品的市场份额,还损害了游戏IP的品牌价值与权利人的商业信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销售盗版周边产品,短期看是“搭便车”赚快钱,长远看却是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创新根基。本案的裁判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游戏IP周边产品市场不是法外之地,蹭名牌、“搭便车”终将付出代价;唯有在法治框架下尊重原创、有序竞争,游戏产业才能持续迸发创新活力。

  (徐晓勇 张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