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事故 驾驶人可减责
日期:08-06
□本报全媒体记者 刘俊华 本报通讯员 李志强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刚刚大学毕业的男子贾某与女子刘某在洛阳老君山游玩时相识。两人互加了微信,后通过微信相约一起到焦作云台山游玩。
2024年12月25日,贾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无偿搭载刘某,从洛阳出发前往云台山,行驶至焦作市马村区焦辉路时,与赵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贾某、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管部门认定,贾某与赵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刘某因该起事故致多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贾某、赵某对其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刘某无偿搭乘贾某的二轮摩托车,二人属于“好意同乘”,依法应减轻贾某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贾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帮助的目的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车辆的行为,多发生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现实中,“好意同乘”行为大量存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陌生人等。“好意同乘”作为情谊行为,无营利目的,不追求报酬,旨在互帮互助,应当积极倡导,同时构成减责事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如何具体适用“好意同乘”规则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第一,“好意同乘”主要适用于非营运机动车。然而,出租车驾驶人在上班前或者下班后等非营运时间,免费搭乘邻居、朋友的,可以参照适用“好意同乘”规则。
第二,“好意同乘”情形下,如果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存在无证驾驶、醉驾、毒驾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不减轻其对搭乘者的赔偿责任。
第三,“好意同乘”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驾驶人的责任。“好意同乘”规则旨在寻求鼓励人际友善与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平衡,而不是完全免除驾驶人责任。本案中,法院根据“好意同乘”规则,依法判决减轻驾驶人贾某的赔偿责任,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德,弘扬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与人间的信任,推动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