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刘俊华 本报通讯员 孙建设 吴新广
“感谢检察院的有力监督,目前全县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更加合法、规范。”7月27日,博爱县检察院对该县企业高管违规任职情况进行回访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负责人对检察官说。
2025年4月,该院在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发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25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缓刑期间,吕某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吕某担任高管的情形是不是个例?”此时,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该院随即决定对全县被判处刑罚人员任职情况进行一次大排查。检察官首先来到相关单位,调取了5年来企业的登记信息数据以及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被判处刑罚人员的数据,然后对排查出来的4700余家企业登记数据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四类人员”的信息与被判处刑罚的人员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共查出疑似线索27条,后经人工核对,最终确定13名违规任职人员。
通过询问相关人员,听取相关单位意见,检察官发现,部分企业高管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实时共享的信息渠道和协同机制是导致企业高管“带病上岗”的主要原因。
2025年4月15日,该院通过召开听证会,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后,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了检察建议,建议其对辖区企业任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违规任职的13家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加强法治宣传,在企业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业务办理窗口,同步告知新公司法任职相关规定;加强与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实现动态监管。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主动与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进行对接,逐一比对人员信息,督促企业整改。
2025年9月17日,该院牵头与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制发了《关于建立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行检信息衔接机制,推动实现数据共享互通,合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通过建立协作机制,可以更精准地对公司‘四类人员’任职期间的资格进行监管审查,促进企业合法入市,守法经营。”办案检察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