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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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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骑手逆行撞车 自担70%责任

日期: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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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8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全媒体记者 王海锋 本报通讯员 焦典范

  基本案情

  丁某系某公司的外卖骑手。2023年10月,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社旗县某路段逆行,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某、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丁某因事故下颌骨骨折,面部留下永久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另查明,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

  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丁某诉至社旗县法院,要求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决某公司对丁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某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对该部分进行赔偿,即赔偿丁某各项损失共计9.5万余元;剩余70%的责任,由丁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原告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交通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对自身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曾对丁某进行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存在疏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某公司承担30%的责任,丁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某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丁某作为某公司雇员,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失,某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某保险公司主张,应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确定赔付项目及赔付比例。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格式合同中免赔额、免赔率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作出明确提示和说明,否则此类条款不产生效力。案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仅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伤残保险金、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及营养费,且应当按照伤残比例赔付”,这些均属于免责条款。某公司通过网络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这些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法官在此提醒,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案中,丁某70%的自担比例、八级伤残的终身影响,为每一名劳动者敲响了警钟:再急的单,都抵不过“平安”二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既是法律义务,也是对自己和家庭负责。对于企业而言,投保不是免责金牌,如果安全管理台账空白、培训缺失,出事照样要在过错范围内担责。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线上投保绝不能成为规避说明义务的捷径。对于免责条款,必须以显著方式提示说明。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无效。唯有骑手自律、企业尽责、保险到位,才能筑起守护“城市奔跑者”生命安全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