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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骑手送外卖撞人 人力资源公司赔偿

日期: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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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8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全媒体记者 刘俊华 本报通讯员 张国利 曹艳娜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10日14时许,外卖骑手陈某某驾驶摩托车送外卖,行至焦作市某酒店门前时,因未在规定车道行驶,与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冯某相撞,致冯某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冯某住院治疗25天。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冯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陈某某系某物流配送公司注册骑手,其注册时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署的《归属三方商确认函》载明:“您确认并知悉您归属于某人力资源公司,且与该公司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劳务/雇佣关系……您应按照该公司考勤要求完成相关服务。”

  事故当天,陈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新业态‘骑手保’骑手综合保险(互联网平台专属)”,保险责任包括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营养费、交通费等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陈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

  后冯某诉至焦作市解放区法院,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某物流配送公司、某人力资源公司、陈某某赔偿其医疗费2.7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2700余元,共计3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冯某2.8万余元;某人力资源公司赔付冯某1400元。

  一审判决后,某人力资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的焦点是:众包骑手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人力资源公司是否应对骑手配送外卖途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劳务关系的认定。新就业形态下,认定劳务关系应当从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人格从属性3个方面判断。本案中,骑手陈某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署的《归属三方商确认函》载明,其归属于某人力资源公司,并与该公司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劳务/雇佣关系。该确认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诉讼过程中,某人力资源公司虽辩称该条款仅为提示性、选择性条款,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就排除适用该条款达成新的合意。同时,在案证据显示,某人力资源公司负责对骑手进行安全培训,通过微信群发布骑手管理规则,负责骑手考勤等事宜,实际履行了管理职能,故应认定陈某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

  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诉讼过程中,某人力资源公司辩称,该公司注册平台页面标注了“众包”“非雇佣”等字样,据此可排除劳务关系。这些标注系平台单方面出具的格式条款、免责声明,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实质管理关系的情况下,该格式条款与客观事实相悖,故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骑手陈某某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再由与骑手形成劳务关系的某人力资源公司赔付。

  本案的判决,一方面明确了外卖骑手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强调了在平台用工模式下不能仅凭“众包”等字样免除用工方的实质管理责任,对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用工关系、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相关用工企业在享受骑手劳动带来的商业利润的同时,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