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同居后分手 嫁妆彩礼可相互抵扣
日期:07-28
□本报全媒体记者 尹志丹 本报通讯员 刘俊杰
基本案情
今年2月,小明(化名)与小红(化名)在网上相识并按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小明给付小红彩礼等共计9万余元。
随后,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开始同居,但因性格差异和生活琐事频繁产生矛盾,3个月后便分居。
因就彩礼返还问题协商未果,小明及其父母诉至周口市淮阳区法院,要求小红及其父母返还9万余元。
案件结果
淮阳区法院王店法庭法官受理该案后,为妥善化解纠纷,迅速启动“庭所联动”多元解纷机制。由该法庭牵头,与辖区派出所、司法所及当事人所在村村委会召开联席会,明确分工、协同发力。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引导他们理性对待纠纷;派出所民警引导双方缓和对立情绪;司法所工作人员同步开展调解和心理疏导工作;村委会人员走访双方家庭,对双方家属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严格界定彩礼范围,将双方订婚当天小明给付的改口费等习俗性款项纳入返还范畴,并将双方恋爱期间的小额赠予及生活开支剔除。法官还确认,被告置办的嫁妆可折抵1.5万元。
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返还原告6.5万元,原告返还被告部分嫁妆。协议签订后,双方当场履行完毕并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未办理结婚登记是返还彩礼的法定前提,但并不意味着全额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下,法院应根据彩礼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孕育,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彩礼返还比例。
对彩礼的认定要“去虚存实”。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订婚期间给付的财物都是彩礼。改口费、下车礼等若符合当地婚俗且数额较大,可纳入彩礼范畴;但平日里的小额转账、节日红包、共同消费等支出,一般视为赠予或生活开销,不在返还之列。
嫁妆与彩礼可相互抵扣。女方带到男方家的嫁妆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男方负有返还义务。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嫁妆与彩礼可相互抵扣,以减少履行环节。
法官在此提醒,彩礼本为婚约之“礼”,不应被异化为攀比之“财”。男女双方缔结婚约应重感情、轻财物,同时保留好转账凭证、物品清单等证据,在发生纠纷时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