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胡斌 本报通讯员 李雅 李佰泉
基本案情
姚某某(女,61岁)与同村赵某某(女,79岁)有多年矛盾。2024年10月11日,赵某某路过姚某某家门口时两人发生吵骂,继而相互推搡。推搡中,姚某某用力猛推赵某某胸部致赵某某后退几步差点摔倒,后被路过行人劝开。后经鉴定,赵某某左侧第3、4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判决结果
2025年2月26日,襄城县检察院以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2025年6月30日,襄城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
姚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一种观点,姚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姚某某主观上无伤害赵某某的故意,客观上是双方相互推搡,互有攻击行为,不能仅因赵某某有轻伤结果即认定其系犯罪行为。
第二种观点,姚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姚某某用力猛推79岁高龄的赵某某,应当意识到其行为会造成对方摔倒、受伤的后果,而放任该结果发生,说明其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猛推的伤害行为,并造成赵某某轻伤二级的结果。
襄城县检察院认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姚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一是主观上姚某某具有伤害故意。双方当事人积怨已深,案发当日从互骂到互推,具有互殴性,互殴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被害人赵某某已近80岁,作为普通人的认知,年事已高、身体机能衰退的老年人更易受伤。姚某某应当知道用手猛推近80岁高龄老人胸部可能会造成对方摔倒、受伤的后果,而放任该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二是推搡行为足以造成伤害结果,且具有因果关系。根据双方年龄差距,在无他人参与的情况下,姚某某用力推搡赵某某胸部致赵某某后退几步差点摔倒,其用手推赵某某的部位与赵某某胸部左侧肋骨骨折的致伤位置相符合,且司法鉴定意见证实了赵某某受伤的原因系钝性作用于前胸偏左所致。
三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双方互骂继而升级为互推,姚某某用力猛推高龄老人胸部,现场公共安全视频及证人证言证实,赵某某向后退几步差点摔倒。矛盾之深,用力之猛,对象之特殊,已不是简单的轻微推搡拉扯,完全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