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2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明知过期仍售卖 二手交易不能免责

日期:07-17
字号:
版面:06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全媒体记者 宋梦杰 本报通讯员 张鸠梅 吴玥雯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郝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发布闲置干海参出售信息。买家翟某看到后,联系郝某进行交易。

  交易前,郝某明确告知翟某,出售的干海参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保质期至2021年1月,在交易时已过期4年有余。郝某还提供了产品的细节图片,双方明确约定“二手物品售出后不退不换”。翟某在充分知晓产品过期的前提下下单,支付货款2600元。

  首次交易完成后,翟某再次向郝某支付1400元,购入已过期7年的同款干海参。几个月后,翟某以第一次购买的干海参过期为由诉至外地法院,主张郝某退还全部货款2600元,并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支付10倍赔偿。该法院一审判决郝某返还全部货款。郝某不服,提起上诉,后自愿撤回上诉。

  今年3月,翟某以第二次购买的干海参过期为由,向郑州市上街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郝某退还货款1400元,并支付10倍赔偿。

  庭审中,翟某自认购买时明确知晓案涉干海参已过期,仍主动购买。翟某在本案诉讼前已自行食用案涉干海参,全程未向卖方或某二手交易平台提出产品质量异议。同时,法院查明,翟某作为原告,在全国多地提起多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决郝某返还翟某1400元货款,翟某返还案涉干海参,无法返还的,扣减相应的退款金额;驳回翟某关于10倍赔偿的诉求。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存在例外情形。交易发生在二手交易平台、卖方已如实告知买方产品过期、双方约定“二手物品售出后不退不换”等理由,均不能对抗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卖方须返还货款,买方须返还货物,无法返还的,扣减相应的退款金额。

  关于翟某10倍赔偿的诉求,本案中,郝某少量、偶发性处置为家庭自用而囤积的闲置干海参,售价低于市场价格,无长期售卖、批量售卖、以此营利等经营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食品经营者。同时,郝某在出售过程中完整、如实披露了干海参过期的事实,不存在故意隐瞒、欺诈。翟某明知干海参过期仍主动购买,事后再主张10倍赔偿,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在此提醒,二手交易、个人处置闲置物品等不是免责理由。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属于法定禁止流通物。无论是在线上平台出售还是在线下转让,无论出售数量多少、频率高低,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均属违法行为,相关合同一律无效。

  此类案件中,买卖双方私下关于“二手物品售出后不退不换”的约定无效。食品安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与公众健康,属于法律刚性管控范畴。民事主体自行约定的免责条款不能免除销售过期食品的法定责任。若买方食用过期食品导致身体损害,卖方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区分个人处置闲置物品的行为与经营行为。个人少量、偶发性处置未过期的家庭闲置物品,不构成经营性销售行为,不适用法律中关于经营者责任的规定。

  法官在此提醒,消费者应理性合规交易,杜绝通过诉讼牟利的恶意行为。明知商品过期仍主动购买,事后借机主张高额惩罚性赔偿,批量提起诉讼牟利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