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董景娅)7月9日,孟州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涉事员工试用期遇交通事故,公司垫付车辆维修费,之后员工单方离职且拒绝归还公司物品……调解员耐心释法明理,妥善化解矛盾。
2026年5月初,张某入职孟州市A公司担任送货员,试用期两个月。工作期间,张某驾驶自有车辆送货时发生交通事故,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自有车辆受损产生1800元维修费,由A公司先行垫付,双方约定该费用分3个月从张某工资中扣除。5月中旬,张某单方离职。A公司多次要求其偿还维修费用、归还两部工作手机,均遭拒绝。多次协商无果后,A公司向孟州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梳理案情后,认为矛盾焦点为张某是否属于工伤、车辆维修费该谁承担等问题。调解员向张某耐心释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张某虽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不属于工伤,车辆受损系其个人过错造成,维修费用需自行承担;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员工离职需提前3日告知,张某单方离职且未办理交接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过调解员耐心劝说,张某表示愿意归还手机,但称经济困难,无法支付维修费。
调解员居中协调,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归还两部工作手机;1800元维修费以其在职时未结工资抵扣;双方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