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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老年人提供劳务时受伤

日期: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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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9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全媒体记者 王玥 本报通讯员 杨胜楠

  基本案情

  鲁某(年满62周岁)经人介绍到甘某某和陈某共同承建的楼房工地提供劳务。其间,鲁某高空作业时,因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装备,不慎跌落受伤。鲁某合计花费医疗费7.5万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4.36万元。经两次司法鉴定,鲁某伤情均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有明确鉴定意见。因就赔偿事宜与甘某某、陈某协商未果,鲁某向夏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甘某某、陈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20.58万元(已扣除垫付部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施工中未充分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存在一定过错;但甘某某、陈某作为雇主,明知鲁某系老年人,身体机能、风险预判和规避能力下降,却未提供任何安全防护装备、未进行针对性安全提示,未履行对老年劳务者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鲁某自担20%责任,甘某某、陈某共同承担80%的主要责任。

  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鲁某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无稳定养老收入,依靠提供劳务获取报酬维持基本生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国家鼓励老年人自愿参与社会劳动、发挥作用,其劳动收入受法律保护,故法院支持其误工费主张。最终,法院判决甘某某和陈某赔偿鲁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02万元(已扣除陈某垫付部分)。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部分老年人因无稳定养老收入,仍需通过提供劳务维持基本生活,老年劳务者的人身安全、劳动权益保障成为重要的民生问题和司法关注点。本案是典型的涉老劳务纠纷,明确了两条老年人劳务权益的司法保护路径:

  一是明确老年人提供劳务时雇主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强化涉老劳务权益保护。本案中,法院充分考量老年人身体机能下降、风险承受能力弱的生理特点,明确雇主对老年劳务者应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若未提供安全防护装备、未进行针对性安全提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倒逼雇主重视老年劳务者的人身安全,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劳动安全权益。

  二是明确涉老劳务纠纷中医保费用、误工费的处理规则,全面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本案明确,老年人提供劳务受伤后,医保统筹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应从赔偿款中扣除,坚守“第三人赔偿优先”的法律原则,既保障了老年人的医疗救治需求,又维护了社会保险制度秩序。同时,支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稳定养老收入的老年人的误工费主张,打破“达到退休年龄即丧失劳动能力”的刻板认知,契合新时代老龄工作中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保障老年人劳动收益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