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致人受伤 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日期:07-02
□本报全媒体记者 宋梦杰 本报通讯员 秦世璞 周建伟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30日清晨,魏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新密市某小学门前停车。当她打开车门时,白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撞上车门受伤。新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白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白某被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数十日。
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白某多次与魏某及某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新密市法院,要求魏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6.3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经白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不构成伤残;出院后会有一定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由商业三责险及侵权人承担。法院逐项核定了白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鉴定检查费、鉴定费、施救费、车损等损失,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白某6.2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魏某负担。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开门杀”引发的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所谓“开门杀”,是指机动车驾乘人员开门时未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与通行车辆或行人发生碰撞的事故形态。此类事故中,驾驶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通常无争议,乘车人责任可能存在争议。今年5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开门杀”事故中,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
本案中,驾驶人魏某停车开门时未确保他人安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虽然事故发生时最新司法解释尚未发布,但法院在审理中准确把握“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法理精神,认定驾驶人作为机动车控制者,其开门行为属于机动车使用过程中的一部分,理应纳入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原告白某无责任,其合理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全额赔付,体现了对受害人权益的充分保护。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和乘车人开车门时务必做到“一慢二看三开门”,养成观察后方来车及行人情况的良好习惯;同时,建议车辆投保足额商业三责险,以防范意外风险。乘车人切莫心存侥幸,若因开车门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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