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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合伙创业 别忘签书面合同

日期: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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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4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全媒体记者 王海锋 本报通讯员 乔统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张某、李某与赵某3人口头约定一起做宠物买卖生意,并建立名为“我在南阳卖狗发家致富”的微信群用于日常沟通。然而,这个充满美好憧憬的群名,却未能为他们带来预期的财富,反而见证了一场纠纷。

  2025年8月7日,李某称需要资金购买宠物狗,赵某受张某委托向李某转账1000元。同日,张某又向李某转账3300元用于购买宠物狗。

  随后,3人又协商约定为宠物狗购置药品,李某联系了药品卖家,将对方提供的收款码发至微信群内,告知张某直接扫码付款。2025年9月3日,张某通过李某发送的收款码分3次支付了1762元药品费用。

  然而,张某最终只收到了价值225元的药品,既未收到宠物狗,也未收到剩余1537元的药品。

  后张某要求李某返还全部款项遭到拒绝,遂诉至新野县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李某返还张某购买宠物狗款项4300元;购买药品的款项涉及案外人,张某可另行起诉。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3个:

  第一,口头合伙协议的法律效力。本案中,3人仅通过口头约定建立合伙关系,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口头合伙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发生纠纷时,合伙人往往因缺乏书面证据而难以举证证明各自的权利义务。因此,合伙经营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方式、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等重要事项。

  第二,合伙财产的管理与监督。本案中,李某作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收取了张某的购狗款4300元,但在未能完成购狗任务且无法说明资金去向的情况下,拒绝返还出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李某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有责任确保交易安全、资金流向明确,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同样地,李某将第三方的收款码发至群内,并不意味着其已经完成了委托购药义务,也不能免除其对交易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监督责任。

  第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张某主张未收到宠物狗和足额药品,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在本案中,微信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是关键证据。值得注意的是,李某作为资金收取方和事务执行方,应当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货物的交付承担举证责任。若李某无法证明其已将4300元用于购买宠物狗,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官在此提醒,“君子协定”在利益面前往往不堪一击。合伙做生意,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熟人合伙也要签订书面协议。本案中,3人因熟人关系选择口头约定合伙,忽视了法律风险防范。在合伙经营中,越是熟人越应明确规则,避免碍于情面留下纠纷隐患。

  第二,资金监管不能一言堂。合伙经营中,资金的收取、使用、支出应当公开透明,建立共同的财务监管机制。本案中,资金全部由李某一人经手,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导致纠纷。

  第三,第三方交易需留痕。通过第三方收款码支付钱款时,应当明确交易对象、商品明细、交付方式,并保留完整的交易凭证。本案中,张某通过李某提供的收款码付款,一旦出现问题,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总之,合伙经营是创业的重要形式,但合伙不是简单的“搭伙过日子”,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关系。合伙前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责利;合伙中要规范财务管理,定期对账公示;发生纠纷时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理性维权。法律是创业的护身符,只有将法律意识前置,才能真正实现发家致富的美好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