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漯河讯(全媒体记者 卫云飞 通讯员 张小婷)6月30日,记者从临颍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审结一起涉及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公司责任及股东出资义务的民间借贷纠纷。判决生效后,原告师某某专程向承办法官赠送锦旗,为法院点赞。
2019年,某快捷酒店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甲向师某某借款65万元,款项转入罗甲个人账户。后因罗甲未能按期还款,师某某于2022年提起诉讼。随后,法院经调解依法确认了该笔债务,但罗甲及其妻子宋某某仍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因罗甲及宋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此后,师某某先后两次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其中第二次经漯河市中级法院二审终审,判决撤销罗甲向其子罗乙转账33万余元的行为,罗乙应予返还。2025年,师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快捷酒店公司及股东罗乙、罗乙前妻陈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查明,某快捷酒店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甲持有40%的股份,股东罗乙持有20%的股份(认缴出资40万元但未实际缴纳),宋某某持有40%的股份。65万元借款虽转入罗甲个人账户,但证据显示款项实际用于酒店经营。目前酒店已停止经营,无财产可供清偿。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单位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共同承担责任,故某快捷酒店公司应对涉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罗乙认缴40万元未实际缴纳,且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应立即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陈某某并非公司股东,依法驳回对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某快捷酒店公司对6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罗乙在未出资的4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前已判决撤销的33万余元转账如执行到位将予以扣除。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