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马建刚 本报通讯员 李艺莎 陈咪咪
身边的事儿
张小某系张某、黄某的婚生女儿。2017年,张某与黄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张小某由母亲黄某直接抚养,父亲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
此后,因就学需要,黄某携女儿前往外地定居,日常生活、教育开支逐年上涨。自2023年7月起,张某未再支付抚养费,黄某多次讨要未果,诉至灵宝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依照约定的标准按期足额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张某辩称,自己还需供养另一名高校在读子女、赡养年迈的双亲,加上近年来个人收入减少,原定抚养费数额偏高,申请减少抚养费数额。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黄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非因客观重大情势变更,当事人不得单方随意撤销、变更约定。抚养费数额应参照子女实际花销、抚养人经济条件、当地消费水平综合核定,司法实践中通常按给付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0%至30%酌定。张某月收入6000余元,每月2000元抚养费未超出法定参考标准上限。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裁判原则,结合张小某的教育、生活成本逐年增长的事实,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抚养费金额不存在畸高、显失公平情形;且张某拒不提供工资流水,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个人收入减少,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
最终,法院依法判令张某按每月2000元标准继续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离婚协议包括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处置等内容,具备整体性法律约束力,签约双方应当履约。抚养费给付一方确因突发变故、客观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无力按原标准履约的,可先行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方式申请变更抚养费数额;未依法变更的,仍须遵照原协议履行付款义务。若无合法事由擅自拖欠、减免抚养费,既违背诚信原则,也损害未成年子女生存、受教育等合法权益,当事人可通过诉讼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