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何永刚 本报通讯员 康晨曦
近日,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食品纠纷案件,驳回了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进一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3日,消费者李某某在某网店购买两袋大米,共计支付货款66.69元。签收商品后,李某某发现大米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见封口及袋身”,但封口处及袋身均未标注生产日期。随后,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网店的经营者某农业公司退还货款66.69元并赔偿2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农业公司退还李某某货款、李某某退还对应商品,驳回了李某某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法院。
法院判决
平顶山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李某某诉请某农业公司赔偿2000元的诉求是否应得到支持。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核心要件是“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关于明知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了7种法定情形。本案中,某农业公司提交了生产厂家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案涉批次大米的出库单、入库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从正规渠道进货,已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存在法定的明知情形。案涉大米未标注生产日期,系生产环节喷码设备故障导致的偶发标签问题,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大米存在霉变、重金属超标等实质性食品安全隐患。综上,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明确退货运费由某农业公司承担。
法官说法
食品标签瑕疵不等于实质性食品安全问题,惩罚性赔偿有严格的法定适用边界。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仅要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还要高度重视食品标签的规范性,定期检修包装喷码设备,建立标签出厂复核制度,避免因标签瑕疵引发不必要的消费纠纷。消费者也应当理性维权,准确区分食品标签瑕疵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勿盲目主张高额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严厉打击明知食品不合格仍生产经营的恶意行为,绝非“职业索赔”的牟利工具。消费者如发现食品确实存在安全问题,务必妥善留存购物记录、实物照片、检测单据等证据,通过与商家协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等合法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