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刘俊华 本报通讯员 王莉莉
基本案情
原告荆某、王某夫妻俩是某小区业主。2025年4月,物业公司入驻该小区,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2025年5月31日,荆某、王某发现家中厨房公共下水管道被油泥堵塞,楼上住户生活废水大量倒灌进自家房屋。荆某、王某随即联系物业公司要求解决问题,工作人员到场清理了污水。6月1日、6月3日,房屋又接连两次发生返水的情况,由于污水长时间浸泡,致使屋内家具、生活用品及房屋固定设施严重受损。事后,荆某、王某多次找到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物业公司则认为对损失不应该承担责任。荆某、王某随即向武陟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以及楼上14户住户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建筑物共用下水管道堵塞返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财产损失34479元,以及荆某、王某主张的鉴定费、清理费等,法院认定荆某、王某的损失金额合计为42479元。因各方主体均存在不同程度过错,结合过错大小、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度,法院依法划分了责任比例: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方,其疏于管理是损害重复发生的主要原因,需承担60%的赔偿责任;楼上住户作为下水管道共同使用人,负有合理使用的义务,过错相对较轻,楼上的11户业主(有3户业主举证证明其房屋在事发期间长期空置)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且需平均分担责任;荆某、王某对自有财产疏于管理,对损失扩大负有责任,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荆某、王某损失25487元;楼上的11户业主以户为单位分别赔偿荆某、王某772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明确了此类案件多方主体的责任划分标准,厘清了物业公司、共用设施业主、房屋产权人的法定责任边界。
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公共下水管道属于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本案中,房屋公共下水管道反复堵塞,导致荆某、王某房屋短时间内三次返水,物业公司首次处置后未进行彻底排查和维修,未尽到维修养护与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因此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即60%的赔偿责任。
关于楼上业主的责任。涉案公共下水管道属于该单元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全体共用管道的业主享有使用权,并负有合理规范使用、避免杂物堵塞管道的义务。因本案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住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难以确定具体责任大小的,由可能造成损害的使用人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有3户业主举证证明其房屋在事发期间长期空置,无用水行为,排除致堵可能,无须担责;其余11户业主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需平均分担相应责任,即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关于房主自身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荆某、王某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置首次返水问题,导致损失因后续返水而持续扩大,其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需自行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