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张东 实习生 李梦华
“检察官,项目停一天就损失一天的钱。工人们都等着发工资,我真的没办法了!”不久前,开封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李某走进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求助。
原来,某建筑公司承接了某工程项目。该公司主管王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8个月,正在看守所服刑。某工程项目到了竣工验收的关键阶段,工程资料移交、工程款结算、工人工资发放……桩桩件件都需王某本人到场签字确认。
群众利益无小事,该院迅速启动调查核实工作。检察官兵分两路,一路前往看守所与王某面对面谈话,了解其服刑表现;另一路实地走访某建筑公司,核实项目进展和欠薪情况。
在看守所里,管教民警介绍:“王某入所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表现一直很好。”检察官翻看记录,确认王某不存在脱管、再犯罪风险。而某建筑公司那边,资料堆积如山,工人情绪波动,一场劳资纠纷一触即发。
“根据刑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受监管安全实际情况限制,这条法律条文在过往司法实践中长期较少适用。”检察官敏锐地意识到,这一长期“休眠”的法条,正是破解难题的关键。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和积极协调下,看守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很快,王某被获准请假一天。
请假被获准当天,王某走出看守所,直奔项目现场,逐一核对工程资料、确认工程款结算单等,完成了全部关键手续的审批。次日,王某按时返回看守所。
个案办结并非终点,制度完善才是关键。该院以此案为契机,牵头联合当地法院、公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讨拘役罪犯请假回家制度的规范适用,健全安全可控的监管机制,让更多符合条件的拘役罪犯能够在法律框架内“放得稳、管得严、回得准”,在坚守法治底线的同时释放司法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