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贾鹏虎 本报通讯员 张子柔
基本案情
今年3月,原告王某(15周岁)来到被告刘某经营的美容店。刘某在未核实王某年龄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了左臂大面积文身服务。
王某的母亲得知情况后与刘某交涉未果,诉至濮阳市华龙区法院。
案件结果
经法官释法明理,刘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同意承担王某清洗文身的费用,并赔偿王某其他损失。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根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本案中,刘某作为文身服务提供者,为一名可能系未成年人的顾客提供大面积文身服务,既未核实顾客年龄,也未要求顾客出示身份证件,明显违反了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身具有侵入性、不可逆性,可能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人格发展及未来前途造成长期影响。《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对文身服务提供者的核实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广大文身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不要为了营利而忽视相关法定义务,否则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