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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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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关于预防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问题的几点思考

日期: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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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4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赵永丰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今年4月30日新修订的监狱法也重点就加强罪犯权利保障和教育改造等方面作了修改。这充分说明,持续提升服刑人员改造效果,依法加强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刑释人员)相关权益保障,做好支持帮扶工作,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化解基层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刑释人员再犯罪,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不容忽视的一环。

  一、刑释人员再犯罪的特点

  经对3年来(2023—2025年)某市监狱服刑人员前科情况进行调研,发现相关情况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初次犯罪年龄及文化程度与再犯罪关联较大,相当一部分累犯年龄不大、学历层次不高。这凸显了早期教育在预防犯罪方面的重要性。二是再犯罪人员中约半数无固定职业,表明就业对刑释人员回归、融入社会有较大影响。三是绝大多数再犯罪为故意犯罪,近半数再犯罪人员存在两次及以上犯罪手段、性质相同等特点,表明再犯罪人员具有顽固性,思想改造难度较高。

  二、对上述特点背后原因的剖析

  一是相关部门对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内容不够丰富,缺乏针对性、个性化,心理评估和矫治作用发挥不够,服刑人员的扭曲认知未被完全纠正,未从内心建立对规则的认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服刑人员改造效果。

  二是减刑假释执行存在现实困境,影响教育改造作用发挥。如对“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主要以认罪书和服刑人员遵守监规情况、教育考试成绩等为依据,具有局限性,不能完全实质反映其悔罪态度。

  三是社会帮教支持体系亟待完善。除司法机关外,对刑释人员的社会帮教还涉及教育、就业、救助等部门。有关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未形成有效帮教合力。一些人刑释后,或未到户籍地报到,失去联络,或惧怕“犯罪人”标签,对社会帮教有抵触情绪。这些因素都在客观上增加了帮教难度。

  三、关于预防刑释人员再犯罪的思考

  以预防再犯罪为目标,以教育转化为重心,提升服刑教育改造质量。综合考虑犯罪类型、刑期长短、人身危险性等个体因素,完善分类关押制度,避免“交叉感染”。落实新修订监狱法规定,“一人一策”制定个性化教育方案。依托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丰富内容,营造积极向上的改造氛围,引导罪犯真诚悔过,提升思想教育实效。重视心理矫治作用,建立心理档案,定期开展心理测评与疏导,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实用性和实效性,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视情搭建就业推广平台,畅通罪犯刑释后的就业渠道。

  改进工作方法,发挥减刑假释制度对服刑人员的改造激励效能。强化对“确有悔改表现”的实质审查,将思想改造表现放在核心位置,更加科学、准确地评价其实际改造效果。建立“再犯罪风险”三方评估机制,由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和法院共同评估,检察机关同步监督,形成科学、规范、实用的量化标准。视情扩大假释的适用比例,对符合条件、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服刑人员,优先适用假释,让其提前进入社会适应环境。

  构建多部门协同治理模式,解决刑释人员的生活困难,营造包容的社会环境。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司法、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参与的常态化联席会议机制,实现刑释人员帮教需求、安置进展等信息的实时、安全共享,确保刑释人员“需求有人管、困难有人帮、发展有路径”。落实新修订的监狱法,鼓励、引导和支持专业心理咨询、就业服务等社工机构在就业指导、创业扶持和心理疏导等方面深度参与帮教。发挥社区基础作用,将刑释人员纳入社区关怀体系,通过组织法治宣传、志愿者服务等活动,引导社会公众消除偏见,营造接纳、包容刑释人员的社会氛围,促进刑释人员尽快融入社会、回归正常工作生活。

  (作者系焦作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