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东坡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而如何让受损的生态得到及时有效修复,是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回答的问题。
惩罚只是手段,修复生态才是目的。生态环境法典设置的“生态修复”专章,对生态修复的责任承担、实施程序和监督评估作出系统规定,为恢复性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范支撑,也为守护绿水青山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治工具箱。
近年来,河南政法机关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依法惩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推动受损环境得到实质性修复。矿山复绿、鱼翔浅底、荒山再现鸟鸣……司法理念的转变,换来的是可知可感的绿色回归。
生态修复牵涉面广、专业性强,单靠一家之力难以奏效。河南政法机关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协同发力,在调查取证、修复方案制定、资金管理、效果评估等环节紧密衔接,不少地方还设立了专门的生态修复基地。这些创新举措,使修复从纸面判决变为现实,让生态治理更有韧性。
司法的价值,不仅在于惩戒,还在于教育与预防。河南多地政法机关把生态修复现场变成法治教育课堂,通过现场庭审、公开听证、以案释法等方式,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观念深入人心。
生态修复并非一朝一夕之功。修复效果能持续多久,后续监督评估如何跟上,还有不少问题需要破解。唯有不断探索完善机制,以法治利剑护生态,用久久之功守青绿,才能让中原大地山川常秀、永续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