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贾鹏虎 本报通讯员 李世敏 张迷巧
基本案情
卖方刘某与买方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王某未按约定支付全部房款,刘某依据协议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剩余房款。案件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约定王某分阶段支付剩余房款。因随后王某只履行了部分案款支付义务,刘某申请法院执行得到了剩余房款。
然而,王某随后发现房屋因某些历史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便反过来以刘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另一个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理由是合同无法履行,应当自始无效。
判决结果
濮阳县法院受理了王某的新案件,并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王某的起诉构成了重复起诉。而王某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和之前的支付房款是两回事。
因为前后两起案件的当事人虽然原被告位置互换,但核心争议都是围绕同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产生的。前一份案件的民事调解书以协议有效为前提,确定了王某的付款义务,并且已经履行完毕。现在王某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实质上是想从根本上推翻前一份生效民事调解书的基础,否定已经确定的法律关系。
最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王某的起诉。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裁定。
法官说法
对一个已经由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关系,当事人能否换个角度、换个诉讼请求,再告一次?答案是否定的。法院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意味着该裁判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了最终、确定的判断,原被告双方都必须尊重,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提起诉讼。起诉不是儿戏,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遵守。诚信诉讼,是每一名当事人的义务。
简单来说,就是“一事不再理”。法院不会对同一个“事”审理两次。根据法律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就属于重复起诉,法院会直接裁定驳回诉讼: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原被告位置互换也算);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指的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比如都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
3.后诉的诉讼请求,要么与前诉相同,要么在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本案中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实质上是否定了前诉调解书中“合同有效需付款”的基础)。
那么,当事人该怎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就原案件依法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