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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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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 不支持十倍赔偿

日期: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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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4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全媒体记者 尹志丹 本报通讯员 位士栋

  基本案情

  王某购买了李某销售的减肥咖啡,自称饮用后出现头蒙、恶心、心跳加速等不适症状,便自行将产品送检。鉴定结果显示,产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属于有毒有害食品,遂将李某诉至鹿邑县法院,要求退还购物款2700元并赔偿十倍损失27000元。

  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并非普通消费者。2025年,其在江苏、黑龙江、河北等多地法院,累计提起同类诉讼80余起,案件诉求高度一致,均是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违禁添加为由,向不同商家索要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贮存条件等标识信息。本案中,原告购买的涉案产品外包装中并未注明生产之日、保质期等信息,且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及产品质量合格,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即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货款2700元。因被告向原告出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原告遂委托检测机构对减肥产品进行检测,并产生检测费400元,该费用系检验该产品的合理支出,应由被告承担。

  关于原告要求的赔偿十倍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指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本案中,原告仅在2025年就在各地法院提起同类诉讼80余起,且主张退还货款并索要十倍赔偿,这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明显不符,可以认定原告系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涉案产品,系职业打假人。原告购买商品是索赔中的一个环节,这与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目的不同。原告的行为明显具有营利性,其以购买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明显,其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和目的不应被鼓励和提倡,故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2700元及检测费40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有权主张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消费者有权主张十倍赔偿,但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主张权利的主体必须是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所谓“生活消费需要”,是指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目的是满足个人或家庭日常生活中的物质、文化需求,而非用于生产经营或牟利。本案中,原告在2025年短短一年内,在多地法院提起80余起诉讼,其购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的范围。这种“广泛购买、批量起诉、追求十倍赔偿”的行为模式,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和商业化特征,与法律保护的消费者概念截然不同。

  法律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但不意味着鼓励消费者滥用诉权。原告自行送检产品、固定证据、提起诉讼,表面上看是在“打假”,但其真实目的并非净化市场环境,而是利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机制,以诉讼为工具、以牟利为目标,反复针对不同商家索取高额赔偿。这种行为不仅偏离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法初衷,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扰乱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

  涉案产品确实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难道违法者就不该受到惩罚吗?对此,法院并没有“放过”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被告,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退还货款2700元及检测费400元的诉求,这意味着被告仍然要为其违法销售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仍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