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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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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注销车辆违法停放引事故 仍应赔偿

日期: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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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4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全媒体记者 刘俊华 本报通讯员 曹艳娜 赵家欣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日14时,靳某翔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载靳某杰、靳某涵)行驶至温县某路段时,与梁某停放在道路上的面包车相撞,造成靳某杰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靳某翔无证驾驶未登记车辆、违法载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梁某违法占道从事非交通活动,负次要责任;靳某杰无责任。梁某不服该事故责任认定,申请复核,上级交警部门予以维持。

  案涉面包车登记所有人为王某,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状态为注销,注销日期为2023年6月26日。靳某杰因交通事故致右侧6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靳某杰诉至法院,要求梁某、王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10万余元。

  判决结果

  温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梁某赔偿原告靳某杰损失103380.58元;被告王某对梁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后,梁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已注销且无法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违法停放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人是否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车辆转让人是否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侵权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均应投保交强险,法律并未设定例外情形。本案中,案涉车辆虽已办理注销登记,但注销仅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管理系统中清除机动车登记信息的行政管理行为,案涉车辆并未被实际报废或回收,其法律性质仍属于机动车。梁某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明知车辆已注销,未被依法报废或妥善处理,反而将其违法停放在公共道路一侧,实质上影响了道路通行安全,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从保险法保障受害人权益的立法本意出发,如因车辆已注销、客观上无法投保,而免除侵权人相应责任的,将使受害人无法获得同等保护,有违公平原则。故法院认定,对于靳某杰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各项损失,应由梁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关于车辆转让人王某的责任。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事故,当事人请求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王某虽因车辆灭失办理了注销登记,但并未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车辆,反而将车辆转让给他人。王某作为转让人,应当对事故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的判决明确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已注销车辆因违法停放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侵权人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避免因车辆登记状态异常而削弱对被侵权人的保护。同时,车辆所有人对车辆注销后应依法回收,不得随意转让,否则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对于督促机动车相关主体依法履行管理义务,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