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李杰
身边的事儿
王某受郑州某学校委托,在县域内开展招生咨询工作。其间,其正常招生的电话录音被他人擅自截取、恶意剪辑成视频,并配以《王某招生诈骗》等不实标题在网络平台传播。
某中学班主任李某及某中专教师张某看到该视频后,出于保护学生的初衷,在未核实真假的情况下,分别将视频转发至班级微信群,并发表了“王某诈骗”等不当言论。上述不实信息在当地学生及家长群中扩散,对王某的个人声誉及正常招生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
王某认为,相关人员传播不实信息,侵害其名誉权,遂向淇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人员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收到案件后,淇县法院结合该院入驻县综治中心的工作实际,对案件进行研判,认为本案虽属民事纠纷案件,但同时涉及校园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等,如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可能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扩大社会影响,于是依法展开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淇县法院特邀调解员郭福礼对案件事实进行系统梳理,明确案涉视频系对原告王某正常招生电话录音的片面剪辑,未能完整、客观地反映招生事实,相关不实信息的传播已对原告社会评价和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郭福礼结合名誉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向李某、张某释明网络信息传播中的审慎义务和侵权风险,指出他们在未对信息真实性进行核实的情况下转发相关内容,虽是出于保护学生的初衷,但客观上已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经调解员释法说理、耐心引导,各方当事人逐步理性看待纠纷。李某、张某认识到自身行为不当,愿意主动承担责任并消除不良影响。
经充分沟通协商,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张某向王某当面赔礼道歉,并在班级微信群中发布澄清说明,消除不良影响。
淇县教体局工作人员及某中学、某中专的学校负责人同步参与调解工作。某中学、某中专的学校负责人表示,将以本案为警示,进一步加强对教师网络言论和信息传播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健全信息甄别和报告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法官提醒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公民的言论自由必须建立在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信息纷繁复杂,在转发、传播网络内容时,需主动甄别信息真伪,杜绝断章取义、传播片面不实内容。即便主观上出于善意,但若未经查证随意转发不实信息、发表负面言论,客观上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合法权益受损的,仍构成侵权,需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