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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化解纠纷促和谐

日期: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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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5版:省会政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王晓磊 通讯员 范俊红 王静)5月25日,记者从郑州市上街区法院获悉,该院成功调处一起因成年人擅自使用儿童水上游乐设施意外受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官依法划分各方责任,最终促成三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此前,市民周女士带领孩子在上街区某温泉酒店水上乐园游玩。游玩期间,周女士自行体验园内儿童水滑梯时不慎跌倒,造成左上臂肿痛。随后,周女士被送往郑州市第十五人民医院检查救治。经诊断,周女士左肱骨干粉碎性骨折,先后住院治疗17天,累计产生医疗费用1.5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周女士就赔偿事宜与涉事温泉酒店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女士将该温泉酒店及承保酒店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诉至郑州市上街区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为涉事酒店是否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周女士主张,该水上乐园作为经营性游乐场所,未在水滑梯区域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也未配备专职安全值守人员,未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其所属温泉酒店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涉事温泉酒店则辩称,案涉水滑梯为儿童专属游乐设施,并不适合成年人使用,且酒店已在现场张贴“禁止站立行走”的安全标语,工作人员亦会常态化进行安全提示,周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使用儿童设施且在滑梯内站立行走,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保险公司表示,若酒店无须承担事故责任,其则无须履行保险赔付义务。

  承办法官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后,组织各方开展多轮背对背调解,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划分:周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儿童专属设施不适宜成年人使用,且应清楚在滑梯内站立行走存在安全风险,自身存在过错;温泉酒店未明确标注该设施禁止成年人使用,安全提示与防护管理存在疏漏,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须承担相应事故责任;保险公司须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付责任。

  经法官耐心调解,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涉案保险公司一次性向周女士支付赔偿款2.5万元。纠纷得以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