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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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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维一体”机制 破解“查扣冻”监督难题

日期: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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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5版:法治论坛       上一篇    下一篇

  □索站超 王云伊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的查封、扣押与冻结,是保障诉讼、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必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超范围、超数额、超期限“查冻扣”的不规范情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监督涉案财物处置行为的权力。但是,当前的监督存在书面审查不够全面、对“查扣冻”措施的监督相对滞后、监督效力有限等问题。如何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值得深入研究。

  一、侦查阶段涉案财物处置存在的问题

  2025年以来,最高检发布多个涉案财物处置监督的典型案例,从中可以发现当前侦查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置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

  合法财产与涉案资金混同。在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物流公司资金被超范围冻结的案件。A省某物流公司与B省某公司合作成立甲、乙公司。后因甲、乙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B省侦查机关在未查明涉案资金数额与关联账户资金性质的情况下,仅因各方存在资金往来,便通过异地线上方式全额冻结A省某物流公司及其5家关联公司的17个账户资金,共计8000余万元。最终,经A省检察机关跨省协作监督,相关账户才得以解冻。

  “查冻扣”措施容易突破比例原则。2023年5月11日至31日,潘某某等人使用非法获取的C省两家化工有限公司的资质,在某化工企业开设购油账户,以购油款名义向账户汇入5468.6万元(其中涉诈资金2059.67万元),再将所购油品出售,以达到“洗白”涉诈资金的目的。某化工企业在油品交易过程中,并不知道资金的性质及来源,其出于正常经营行为接受了资金。后因有涉诈资金汇入,某化工企业的账户先后被多家外地公安机关冻结,账户内24亿余元经营资金无法使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先行解除冻结某化工企业账户的建议。2023年6月,24亿余元经营资金先后得以解冻,某化工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涉案财物被长期悬置。最高检发布的案例中,有一起当事人为黄某某等人的案件。该案于2021年12月13日被立案侦查,当事人的2亿余元财物被查封。2022年12月31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发出解除“查扣冻”措施的通知书,但公安机关以“复议复核”为由,拖延解除“查扣冻”措施。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公安机关仍未解除“查扣冻”措施。最终,在两级检察机关一体履职、通报上级公安机关后,“查扣冻”措施才全部解除。

  二、涉案财物处置监督面临的挑战

  在前述的3个案例中,检察机关均发出了相应的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当前,涉案财物监督面临3个挑战:

  监督权限存在缺陷。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仅能对“查扣冻”措施展开事后监督,无法介入处置决策过程。在前述物流公司资金被超范围冻结的案件中,A省检察机关只能通过上报上级检察机关、与B省检察机关沟通协作才能解冻资金,这种“事后救济型”监督模式与涉案财物处置的时效性要求是脱节的。

  强制力保障机制缺失。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处置的监督形式,主要是发出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建议”,对被监督机关缺乏约束力。纠正违法通知书虽有一定的刚性,但约束力也有限。在前述的黄某某等人案中,公安机关收到解除“查扣冻”措施的通知书仍不解除,而是在上级通报后才解除。

  程序衔接存在障碍。在涉案财物移送方面,存在程序脱节现象。如果涉案财物移送不全,检察机关开展的书面审查难以发现此类资金滞留问题。

  三、“三维一体”机制的构建

  破解“查扣冻”监督难题,构建“三维一体”机制很有必要。三个维度的机制构建,有助于达到规范涉案财物处置行为的目的。

  一是拓展监督权限,推动检察监督从事后救济向全程介入转变。检察机关如有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序知情权和异议权,对侦查机关处置行为的监督就会更加有力。侦查机关在采取“查扣冻”措施后24小时内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认为明显不当的,可以提出暂缓执行建议。这种事前审查的引入,有助于解决“查扣冻”监督难题。

  二是通过强制力保障,实现检察监督从柔性建议到刚性约束的转变。首先,应在立法层面赋权,对于明显违法的“查扣冻”措施,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后,被监督机关应当停止执行,待审查完毕再行处理。被监督机关拒不采纳监督意见时,法律上应有明确的程序救济渠道。例如,由上级检察机关向被监督机关的上级机关通报,督促纠正。

  三是消除程序衔接障碍,实现协同治理。对于涉案财物移送不全、资金滞留等问题,可以考虑建立涉案财物清单强制移送制度。检察机关收到清单后应当进行核对,发现移送不全或明显遗漏的,可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说明或补充移送。对于长期未处置的涉案财物,检察机关应当定期跟踪,督促其得到及时处置。

  涉案财物处置监督机制的完善,并非是要削弱侦查权、监察权,而是要通过制度改革,促进“查扣冻”措施规范化,进而维护公民与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

  (作者索站超系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作者王云伊系河南大学法学院2023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