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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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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抗诉 揭开夫妻共同债务谜团

日期: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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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8版:检察天地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全媒体记者 吴倩 本报通讯员 韦改 朱梦轩

  “感谢检察官,我这钱可算是有着落了!”5月17日,郭先生拿到法院再审判决书后,第一时间拨通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检察官的电话,言语间满是感激之情。

  事情还要从2018年说起。2018年3月,何某找到多年好友郭先生,称其为子女购房资金短缺,还差50万元款项,希望郭先生能出手相助。50万元并非小数目,郭先生起初并未应允。但此后接连多日,何某多次携妻子章某登门,还表示二人名下有两套房产,还款有保障。碍于情面,郭先生答应了二人的借款请求。

  2018年4月,双方当场书写借条,约定郭先生出借50万元,借期1年,月利率为0.8%。当郭先生要求何某与章某都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时,何某信誓旦旦作出承诺:“钱是俺两口子一起借的,俺肯定认!”郭先生再次碍于情面,没有坚持让章某签字,借条上最终只有何某一人的签名。

  次日,郭先生将50万元转入章某的银行账户。2019年3月,何某偿还了3万元利息,并于2019年4月、2020年4月先后两次请求延期还款。

  2021年4月,郭先生多次催要,何某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拒不还款。2022年1月,郭先生将何某、章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共同偿还50万元借款及利息。

  2022年2月,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先生与何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何某偿还5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因涉案借条上无章某签名,法院认定郭先生要求章某承担还款责任的依据不足,驳回了郭先生对章某的诉讼请求。郭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12月,法院裁定驳回郭先生的再审申请。抱着最后一丝希望,郭先生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受理案件后,办案检察官经调查发现,何某与章某已于2019年1月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人婚后购买的2套房产均归章某所有,且确认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单方对外所负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何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办案检察官还查明,2018年4月,郭先生向章某的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后,章某的银行账户余额为50.08万元;何某、章某离婚时,章某的银行账户余额仅剩余1.3万元。其间,章某的银行账户由其本人控制并使用,共发生个人及家庭日常消费近100笔、取款37笔、购买保险9笔,向何某的银行账户转账3笔共约8万元。

  办案检察官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涉案借款发生在何某与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条上虽无章某签名,但郭先生将50万元借款转入章某名下的银行账户,章某作为账户持有人,实际掌控并支配使用涉案款项,可见具有共同借款意思表示。章某接收款项后,并未将全部款项转给何某,而是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消费、取款、购买保险等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涉案债务应当被认定为何某、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

  办案检察官认为,原审判决以借条上无章某签名为由,认定涉案债务为何某的个人债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依法提请郑州市检察院抗诉。2025年8月29日,郑州市检察院经审查予以支持,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近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全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认定涉案50万元借款及利息属于何某、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