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吴倩 通讯员 师语)“多亏检察院依法监督,帮我们规避了300多万元的损失。我们现在已经卸下了沉重包袱……”5月17日,新郑市检察院检察官回访某科技工程公司时,企业负责人握着检察官的手连连道谢。这起涉工程联合体合同纠纷,经新郑市检察院精准抗诉、法院再审调解得以圆满化解。
案件始于2020年年底的一项工程投标。为竞标某显示模组研发制造基地总承包项目,中铁某公司作为牵头方,联合某科技工程公司签署联合体协议书,双方约定共同参与项目投标,并就联合体投标事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成功中标后,中铁某公司将总承包项目中的劳务施工项目分包给河南某建筑公司。后续双方因工程款结算问题产生争议,河南某建筑公司于2024年4月将中铁某公司诉至法院,同时要求某科技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4年7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铁某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及利息,同时由某科技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只是参与投标,中标后从未参与工程分包、施工和结算,不该承担这笔债务。”一审判决后,某科技工程公司负责人深感不公,于2025年3月向新郑市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新郑市检察院受理后,迅速组建办案组,全面核查卷宗证据,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焦点——联合体协议中“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承办检察官经细致审查查明,涉案联合体协议书中对连带责任的约定仅针对联合体投标事宜,并不适用于后续工程分包环节,且某科技工程公司未参与涉案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为确保监督精准,新郑市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参考类案裁判标准,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专题研讨论证,最终依法认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某科技工程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随后,新郑市检察院依法提请郑州市检察院抗诉。郑州市检察院经审查予以支持,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2025年12月,经法院再审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河南某建筑公司自愿放弃对某科技工程公司的全部连带责任诉求,某科技工程公司成功规避了3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今年5月17日,新郑市检察院检察官专程前往某科技工程公司回访,详细了解企业经营现状,现场解答企业负责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精准对接司法需求,这才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