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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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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空多出来的利息?究竟该怎么判?

日期: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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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8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全媒体记者 张东 实习生 李梦华

  基本案情

  “法院判我还本金,我一分钱都不推诿,可这凭空多出来的利息,我实在没法认。我家里日子本就过得紧巴巴的,根本拿不出多余的钱……”2025年2月,满脸愁容的张某走进杞县检察院,向检察干警诉说自己的难处。

  事情还要从几年前说起。2020年8月,张某因急需用钱,向邻居李某借款4万余元。双方当场书写借条,载明借款金额,未约定任何利息。因张某未能按时还款,2022年7月,李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022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在偿还李某4万余元借款本金的同时,另支付自2020年8月借款之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张某认为,双方未约定利息,自己不应承担这笔额外的债务,遂申请法院再审。随后,张某的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

  为查清事实、厘清真相,杞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依法启动调查核实程序,仔细调阅全部审判卷宗,反复核实案件细节,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深入沟通,并召开公开听证会,全方位还原案件事实。

  经过承办检察官的严谨核查,案件事实逐渐清晰:张某向李某借款时,借条上未载明任何利息条款,双方也无口头利息约定,原审判决仅凭借贷习惯认定双方存在利息约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将导致判决结果有失公允。

  判决结果

  杞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随后依法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张某偿还李某4万余元借款本金,以及合法逾期利息。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原审判决仅依据借贷习惯,认定未约定利息的自然人借贷仍需支付利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民间借贷关系中,自然人之间无论是口头约定还是写下书面借条,利息条款必须明确、清晰。如果借条中没有载明利息条款,双方也无有效证据证明约定过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支持。

  检察官在此提醒,民间借贷务必书写借条或订立借款合同,载明借款金额、还款时间、是否约定利息及利息标准,避免仅口头约定引发纠纷;利息标准要符合法律规定,切勿超出法定利率上限,否则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遇到借贷纠纷、对生效判决有异议时,要理性维权,及时通过合法司法途径寻求帮助,切勿盲目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