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近亲属老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侄子能索赔吗?
日期:05-14
□胡伟霞 田沐青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日19时12分,弓某驾车撞到任某,任某倒地后被汪某驾车碾轧,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弓某、汪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任某无事故责任。任某无近亲属,任某磊、任某森系任某的侄子,任某磊与任某及属地村委会签订了代养任某的协议。任某去世后,任某磊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任某磊、任某森起诉弓某、汪某及二人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判令各被告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84902.5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任某磊、任某森是否有权主张任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磊、任某森与任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关系,不是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权利人,故对其关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因任某磊实际承办死者的丧葬事宜并垫付合理丧葬费用,故有权就丧葬费主张赔偿,对该赔偿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某保险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分别赔偿任某磊损失21039元;驳回任某磊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任某森的诉讼请求。任某磊、任某森不服,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关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第一,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法律上认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案中,任某磊、任某森系任某的侄子,并非任某的近亲属。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受害人死亡后,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基于死者死亡这一侵权事实,法律直接赋予死者近亲属的、用于弥补其自身损害的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产生的权利。因此,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作为遗产处理,任某磊、任某森要求代位继承的请求不能成立。第三,理论和实务上还存在拟制亲属这一概念,如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以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或对被扶养人尽了较多义务的人。本案中,虽然任某磊与任某及属地村委会签订了代养任某的协议,但该协议并非赡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任某的赡养费由他人提供,二人无法证明其对任某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及双方形成赡养关系。综上,任某磊、任某森并非任某的近亲属,二人也未对任某进行赡养,不是赔偿权利人。
关于丧葬费问题。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任某磊作为任某的侄子,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故任某磊关于丧葬费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