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方必须“照单全赔”吗?
日期:05-14
□本报全媒体记者 尹志丹 本报通讯员 位士栋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王某驾驶车辆在某路段行驶时,因操作不当,撞上李某临时停靠在路边的车辆,造成李某的车辆尾部部分区域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有车辆损失险,被保险人某汽车用品公司在事故后向某保险公司申请先行赔偿,并向某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将向责任方(王某)索赔的权利转让给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支付了14282元维修费后,将王某诉至鹿邑县法院,对王某代位求偿8141元。
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驾车行驶时与李某的车辆碰撞,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享有对王某代位求偿的权利。庭审中,王某要求对李某车辆的受损详情、受损部位、部件是否需要更换及合理维修费用进行鉴定。法院向王某告知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并预交相应的鉴定费用,逾期视为放弃该申请。王某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应视为放弃该申请,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结合王某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李某的车辆尾部仅部分区域出现凹陷。某保险公司仅提供维修清单,未能提供车辆拆检前的受损证据、维修过程中的影像资料等,无法证明该车辆维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不能排除该车辆存在过度维修的情形。因此,对于车辆维修费中的其中一部分,法院予以认定;对于王某抗辩李某的车辆存在过度维修的情形,法院予以采信。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向某保险公司赔偿4000元,并驳回某保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什么是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是财产保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比如,甲的车辆与乙的车辆发生碰撞,乙负有一定责任但无法赔偿时,甲可以先要求己方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付后,由保险公司再去向乙追偿(代位求偿)。对甲而言,省去了与乙沟通交涉的麻烦;对保险公司而言,这是法定权利。
受损车辆是否维修过度,谁来证明?
主张赔偿的一方有义务证明损失的具体金额及维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案中,虽然某保险公司支付了14282元维修费,但这只是其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当某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时,车辆维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必须接受司法审查。
对某保险公司而言,在定损和理赔过程中,应规范留存完整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及车辆拆检前的受损证据、维修过程中的影像资料、更换下来的旧件证据、第三方定损评估报告等。仅凭一张维修清单,无法全面证明车辆维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对责任方而言,维修费并非要“照单全赔”,若认为受损车辆维修项目明显不合理、不必要,存在过度维修情形,应及时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