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吴倩 本报通讯员 徐玉清
“我原本以为没有参与打架、没挥一拳,只是在群里发个约架位置,不会有啥事,现在真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5月11日,在新安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教育保护基地,承办检察官陈振坤庄重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并向涉罪未成年人黄某某的监护人送达督促监护令后,黄某某低着头,语气诚恳地说。
2025年6月15日晚,黄某某在县城一家台球厅内打球时,接到赵某某打来的微信电话。赵某某告知黄某某,自己准备与他人约架,并将斗殴地点发给了黄某某。因电话声音处于外放状态,黄某某身边的几名朋友听到电话内容后纷纷询问具体位置,黄某某便将斗殴地点发到了微信群里。
随后,年仅14岁的高某某来到台球厅。黄某某知道赵某某约架的另一方与高某某也有矛盾,就把事情告诉了高某某。高某某听后,立即召集台球厅内的10余人一同前往约架地点。
此时的黄某某心里并非毫无顾忌,他清楚自己已经年满16周岁,达到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知道自己一旦动手打架就要依法承担相应后果。因此,当众人前往斗殴现场时,黄某某只是在附近观望,并未上前参与打斗。
黄某某心存侥幸,以为仅转发斗殴信息、不动手就无须担责,却忽视了自身行为已在客观上扩大了斗殴参与规模。双方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生冲突,高某某在斗殴中被殴打致轻伤一级,事件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今年2月25日,新安县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承办检察官全面核实证据、开展社会调查,准确厘清黄某某在案件中的行为作用与法律责任。
3月19日,该院邀请人大代表、律师、社区工作人员召开不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主持听证,详细介绍案件事实、证据等,阐明拟对黄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听证员结合案卷材料,就案件关键事实进行核实询问,充分评议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
黄某某当场悔过,其父亲表示以后一定负起家庭教育责任,好好管束孩子。
5月11日,新安县检察院检委会经审议,考虑到黄某某系未成年人、未实际参与斗殴、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且悔罪态度较好,遂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与此同时,该案其他涉案人员均被依法处理:7名参与斗殴的人员被处以行政处罚;约架方5名主要人员构成聚众斗殴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检察官提醒
聚众斗殴并非只有动手才构成犯罪。从该案来看,黄某某明知一旦参与斗殴需担责而未动手,却因法律认知片面,以为仅转发斗殴信息无关紧要,却不知道自己已在客观上扩大了斗殴范围并造成危害后果。
广大青少年应引以为戒,摒弃侥幸心理,不转发斗殴信息,不参与、不协助斗殴,自觉远离暴力行为,守住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