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烟火人间,耕耘不息;岁月向前,奋斗不止。每一份劳作,都在为时代的画卷着墨;每一次坚守,都将平凡的日子铸成风景。法律保障的不仅是劳动的价值,还是千万家庭安稳生活的底气。当您为美好生活打拼时,检察守护从未远离。今天,我们翻开郑州检察人的办案笔记,讲述几个检察机关为劳动者护“薪”的故事。
□全媒体记者 吴倩 通讯员 韦改 朱梦轩
劳动,是梦想开始的地方;权益,是尊严扎根的土壤。从刑事打击到民事支持起诉,从助力维权到监督纠错,检察护“薪”,守护的不只是一笔钱款,还是劳动者背后的生计,是家庭的希望和生活的安稳,是平凡日子里一份不被辜负的踏实。
恶意欠薪,补上工资就没事了?
2022年1月,某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下称节能公司)承接了郑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置业公司)一房地产项目的外墙保温工程,合同总额2000万余元。2023年12月项目完工。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2024年的春节前夕,置业公司与节能公司签订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并按约定向节能公司支付了390余万元工资款,其中70万元已直接代付农民工,余下320余万元转入节能公司对公账户。然而,节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在收到款项后,仅向部分班组农民工支付少量工资,其余款项被其截留,用于支付供应商费用及家人生活开销,导致数十名农民工共计290余万元的劳动报酬被长期拖欠。农民工到节能公司项目部讨要工资,项目部工作人员联系贺某,贺某也承认已收到工资款,并口头承诺会尽快支付,但并未支付。之后农民工多次讨要,贺某承诺按期分批支付,但并未履行。
2024年10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节能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对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但贺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控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其违法行为拒不改正。后案件被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12月,检察机关对贺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贺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巨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5年3月提起公诉。鉴于贺某在案件审理期间全部支付了应支付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检察官提醒: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依法获得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权利,是劳动权利的核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劳动权利。任何挪用、拖欠、拒付工资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严重侵害,切勿以为事后补上就能逃避法律责任,恶意欠薪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工程结束4年,工资还能要回来吗?
“工程都结束4年了,我们的工资还能要回来吗?”李某等8名农民工向检察官询问。2020年5月,李某等经人介绍,来到王某承包的一处景观工程务工。工程完工后,11万余元工资他们却一分钱也没拿到,多次讨要,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他们后来才弄清,这个工程经历了某文旅公司、某园林公司、某建筑公司等多层转包,王某是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实际施工的“包工头”。他们辗转向各相关公司反映,问题依然未得到解决。2024年10月,李某等人向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官通过走访企业、工人,调取劳务费发放记录,调查核实劳务结算及支付情况、工程分发包情况,并与劳动监察部门沟通,查明了案件事实。金水区检察院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2024年12月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书。2025年年初,法院判决王某及某建筑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1万余元及利息,由某园林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一场持续4年的“薪”酸,终于画上了句号。
检察官提醒: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转包、分包现象多发,劳动者务工时应增强证据意识,妥善保存合同、考勤、工资条等材料,若被欠薪,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将依法为被欠薪者维权“撑腰”。
入职通知书,能代替劳动合同吗?
“这份入职通知书,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吗?”2024年3月,刘某带着疑问走进金水区检察院。2021年6月,她入职某医疗公司,但工作一年多,公司始终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后她才知道,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然而,她的维权之路屡屡受挫:劳动仲裁未予受理,起诉后一审法院认为该入职通知书已具备劳动合同效力,未支持其二倍工资的诉求。再审申请也被驳回后,她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案涉入职通知书主要载明刘某需要办理入职的时间、所需资料、职位、试用期间、试用期薪资和转正后薪资等事项,并不包含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双方主体身份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内容、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发出该通知书只是为了通知刘某办理入职手续,而不是对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该通知书不符合劳动合同的要件,也无法实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无法替代劳动合同的法律功能。金水区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后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判决该医疗公司向刘某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52万元。
检察官提醒:规范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权益的“护身符”。入职通知书不能替代具备必备条款、经双方签章生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无论是否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均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