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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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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以高质效监检衔接凝聚反腐败合力

日期: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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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7版:法治论坛       上一篇    下一篇

  □杨亚东 徐智鹏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最高检党组深刻把握新时代检察工作核心要义,明确提出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既在实体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又在程序上提速增效保障公平正义,切实让人民群众可感知、能体会、真真切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职务犯罪追诉工作中,监察委员会与检察机关履职衔接的顺畅性、规范性、协同性与协同效能,不仅直接关系高质效办案落地成效,还关乎反腐败工作法治化建设水平,更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与认同感。

  2025 年6月1日,修订后的监察法正式施行。新法增设了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等处置措施,既与原有留置措施共同构建起梯度化监察措施体系,也为监检衔接工作带来全新制度变量。从实践运行来看,当前监检衔接在管辖界定、证据标准适用、强制措施转换等方面仍存在制度短板。退回补充调查阶段当事人权利保障、提前介入侦查实效、非留置案件衔接流程等突出问题,仍需在司法实践中持续探索、规范完善。立足新法实施带来的制度窗口期,监检衔接制度优化亟须从经验化、个案式协调,转向制度化、类型化体系建构,在保障反腐败调查办案效率的同时,还应严守刑事诉讼法定程序底线。为实现这一目标,检察机关应重点从提前介入规范化、措施转换精细化、协作机制常态化三个维度发力推进。

  以规范提前介入机制夯实案件质量根基,是深化监检衔接的重要着力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核心职能是围绕证据收集、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提出专业意见,将审查起诉标准向调查前端传导,从源头上筑牢案件质量防线。

  从实践运行情况来看,当前提前介入多依赖监察机关的商请启动,检察机关主动介入的制度通道仍不够畅通。部分地方还存在介入范围界定失准、介入时间节点把握不一、书面指导意见约束力不强等情况。

  对此,在案件适用范围上,检察机关应细化明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认定标准,将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涉新型犯罪手段、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作为界定参照;在程序启动上,严格规范书面商请流程,严守程序正当性,同时赋予监察机关对介入必要性的审核研判权限;在意见效力上,建立监察机关不采纳介入意见时的书面说明制度,健全全程可追溯的闭环反馈机制,推动提前介入真正发挥源头把控、提质增效的制度功能。

  以精细化推进强制措施转换、实现权利保障与办案效率有机统一,是深化监检衔接的关键课题。修订后的监察法增设责令候查等非羁押性措施,为职务犯罪案件中被调查人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形提供了全新制度路径。

  这样一来,将有更多案件以非留置模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对强制措施衔接配套提出了更高标准。从实践情况看,当前留置转逮捕比例偏高、转换模式较为单一,凸显相关审查程序仍需进一步做实做深、走向实质化。

  对此,检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开展实质性审查,对被调查人的社会危险性作出独立审慎判断,杜绝简单照搬、直接沿用调查阶段的强制措施适用逻辑。对采取责令候查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同样要依法独立研判是否需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确保措施适用合法合规、必要适度。同时,应从制度层面明晰退回补充调查期间的强制措施衔接路径,妥善回应程序流转过程中的当事人权利保障诉求。

  健全常态化协作机制、凝聚反腐败治理合力,是深化监检衔接的根本制度保障。当前部分地区监检沟通仍以个案协调、临时商请为主,常态化制度化协作机制尚不健全,衔接成效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办案人员的个人经验和双方默契配合。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成果。鹤壁市检察院创新构建“四横六纵”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机制,对监检日常衔接、提前介入规范、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无缝转换、统一证据标准等关键环节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四川省雅安市检察院会同市监察委员会联合出台监检协作实施意见,细化证据标准、强制措施转换、关联犯罪处置等衔接事项,常态化建立联络会商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检察院坚持以沟通常态化、协作制度化为导向,持续做实做强监检衔接工作。

  地方实践充分证明,监检协作规范化、制度化路径切实可行、成效显著。在各地现有探索基础上,检察机关应加快推进职务犯罪案件信息化移送平台建设,实现电子卷宗同步流转、办案进度实时互通、证据材料共享调阅,以数字化手段突破监检衔接信息壁垒,为高质效办好职务犯罪案件提供坚实科技支撑。

  以高质效监检衔接推动职务犯罪追诉提质增效,是深化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部署“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彰显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制度、推进治理的鲜明导向。

  职务犯罪追诉贯通监察调查与检察公诉两大法定程序,监检衔接质效既关乎个案办理质量,也决定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与感知。修订后的监察法为监检衔接既提供了新的制度遵循,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征程上,监检双方必须严格恪守“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以制度化衔接替代个案化协调,以统一证据裁判规则贯通两大程序标准,以权利保障理念补齐程序转换中的制度缝隙,协同构建规范、高效、顺畅的办案衔接机制,为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筑牢法治根基、贡献法治力量。

  (杨亚东系永城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徐智鹏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