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何永刚 本报通讯员 李璇璇
基本案情
原告某公司、冯某系一辆豪车的共有权利人,冯某是该车的登记车主。后某公司与冯某将车出租给案外人刘某,约定刘某仅享有车辆使用权,不得抵押、处分车辆。
租赁期间,刘某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将车辆抵押给被告于某。于某明知刘某非车主、对车辆无处分权,仍接受抵押并长期占有车辆。
今年1月23日,原告多次索要车辆未果,诉至汝州市法院,要求于某返还车辆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案件结果
受理案件后,法官魏琦快速梳理案情,锁定核心争议。鉴于该案事实清晰、法律关系明确,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优先启动调解程序。
调解过程中,法官向于某讲明:刘某仅为案涉车辆的承租人,擅自抵押车辆属于无权处分,该行为未经权利人追认,不具有法律效力;于某明知刘某无处分权仍受让案涉车辆,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要件,属于无权占有,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于某返还车辆。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居中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于某现场返还车辆,交付完成后双方再无纠纷,诉讼费用由原告自愿承担。
为保证调解协议履行,法官现场监督核验,见证双方当事人完成案涉车辆及相关手续的交接。原告顺利取回车辆,纠纷得以实质性、一次性化解。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无权处分、动产抵押登记、善意取得等法律问题。
第一,无权处分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本案中,刘某擅自抵押车辆属于无权处分,该行为无效。
第二,动产抵押登记是关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善意取得有严格的成立要件。根据民法典,善意取得需同时具备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完成公示三大要件,三者缺一不可。本案中,刘某作为承租人无权处分案涉车辆,于某明知该事实仍接受抵押,既非善意亦未办理登记,不构成善意取得,依法应当返还车辆。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参与车辆租赁、买卖、抵押等交易时,务必严格审查交易方的合法权属证明,确认处分人具有完整的处分权限,切勿因贪图便利忽视权属核查,避免陷入无权处分的法律纠纷。办理车辆抵押时,一定要依法完成抵押登记手续,以登记赋予抵押权效力,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