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贾鹏虎 本报通讯员 闫柏潮 赵丽娜
基本案情
2025年,刘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甲借款5万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一份,明确载明借款金额与日期。此后,王某甲多次向刘某催要借款,可刘某屡次推诿,迟迟未还,王某甲诉至濮阳县法院。
判决结果
濮阳县法院徐镇法庭法官受理该案后,与被告刘某取得联系,刘某认可借款事实。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甲因病去世,法庭依法通知其法定继承人——配偶和三女一子参加诉讼。
王某甲的配偶及三女均表示放弃本次诉讼权利,其子王某乙参加诉讼。
法官认为,王某乙作为原告王某甲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案涉债权的继承权,并有权继承王某甲在诉讼中的权利和地位。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某应当及时偿还借款。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向王某乙履行5万元还款义务。
法官说法
债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依法具有可继承性。债权人去世后,其生前合法享有的债权属于遗产,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依法继承。
若继承人与债务人就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继承人可凭借借款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结算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及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