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6-12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女儿质押父亲车辆 构成表见代理

日期:04-15
字号:
版面:06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全媒体记者 刘俊华 本报通讯员 王莉莉

  基本案情

  A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一台价值16万元的轿车,并将轿车交给女儿B驾驶。B与男友C谈恋爱期间,多次从D处租赁车辆。

  2021年12月,B和C将A的车辆质押给D,并向其提供了A的身份证照片、车辆质押合同、机动车交易协议书、A手持质押合同的照片等材料,D向B和C支付了10万元款项。

  后B和C未按期还款。2022年3月,D将案涉车辆转质押给了E。2023年1月,E又将案涉车辆转质押给了F,此后车辆便一直由F占用,其间因交通违法行为产生罚款750元,A支付了罚款。

  A得知真相后,以自己被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A手持质押合同的照片系伪造的。公安机关因B、C的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最终认定二人行为不构成犯罪。

  后A向武陟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F支付750元并返还车辆。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B、C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A和B的父女关系、B持有的相关质押材料,能够使相对人D认为B是代表A对案涉车辆作出处分,因此D享有案涉车辆的质押权。D将案涉车辆转质押给E,E又将案涉车辆转质押给F后,F享有案涉车辆的质押权,系合法占有案涉车辆,A无权要求F返还车辆。但F占有车辆期间产生的罚款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的,A代为支付了罚款,F应向A返还相关款项。最终,法院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判决F向A支付750元,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A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B、C质押案涉车辆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否成立,需根据法律规定的3个核心构成要件判断。

  第一个要件是存在无权代理行为。本案中,案涉车辆登记在A的名下,A系车辆的合法所有权人,其从未明确授权女儿B将车辆质押,B及其男友C未经授权擅自质押车辆,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第二个要件是存在有代理权的外观。本案中,A与B系父女关系,案涉车辆长期由B合法占有、使用,亲属关系加上车辆实际被占有的状态,形成了足以让相对人D相信B有代理权的外观。同时,B、C提交的A的身份证照片、A手持质押合同的照片等材料,进一步强化了B有代理权的外观,足够让相对人D产生合理信赖。

  第三个要件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本案中,相对人D在接受车辆质押时,主动要求B、C二人提供车主相关手续,并对材料进行了必要核查,已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其不知道B系无权代理,主观上无过错,属于善意相对人。

  综上,B、C的行为同时满足表见代理的3个构成要件,本案中的质押行为有效,D依法取得车辆质押权,其在B、C未还款的情况下将车辆转质押,最终F取得车辆占有权,法院依法驳回A返还车辆的诉求。

  法官在此提醒,车辆所有人应妥善保管车辆及相关证件,避免因保管不当产生无权代理风险;相对人在交易中需严格核查代理权相关材料,确保交易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