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李杰
身边的事儿
2025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张某某、李某某与朋友在淇县某饭店吃饭喝酒,被害人宋某、王某某与朋友在邻桌吃饭喝酒。
因宋某言语不当,两方人员发生口角,随后发生相互殴打行为。张某将宋某的朋友推翻在地,并殴打宋某,张某某、李某某也随即加入。其间,王某某上前劝阻并推搡张某,张某朝王某某面部打了一拳,将王某某打翻在地。
后经鉴定,宋某、王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伤二级。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的家属自愿赔偿宋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淇县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2人轻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其他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同时判决张某赔偿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法官提醒
本案中,行为人因一时冲动,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最终被判处刑罚。希望广大群众以此为戒,摒弃冲动暴力,坚守法律底线,遇事多一份冷静、待人多一份宽容,切莫因一时情绪触碰法律的底线,最终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