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王玥 本报通讯员 代文官 左小慧
基本案情
侯某甲与任某某本是夫妻,两人于2016年5月生育侯某某。2019年11月,侯某甲与任某某分居。2022年2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侯某某认为,任某某与侯某甲分居期间,对自己未尽抚养义务,应当支付该期间的抚养费,遂诉至渑池县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侯某某对父母分居期间一直跟随父亲侯某甲共同生活的事实已经尽到举证责任。被告任某某对该事实予以认可,亦未举证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侯某某已经尽到抚养义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任某某按每月700元的标准支付分居期间侯某某的抚养费。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依法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抚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父母一方是否和子女共同生活、双方是否离婚等,均不影响该法定义务。本案中,父母双方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一直随父亲生活,母亲未支付抚养费。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