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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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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得”3000余元构成不当得利

日期: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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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4版:法在身边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全媒体记者 贾鹏虎 本报通讯员 齐静芳 杨颖茹

  身边的事儿

  原告、被告间曾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离职后,原告已结清其全部工资。然而,2025年10月,原告因操作失误,又向被告支付1个月工资3000余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以原告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濮阳县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该笔款项及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结合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确认原告因操作失误向被告重复支付工资3000余元的事实成立。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调解更能高效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法官向被告释明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无合法依据取得案涉款项,应予以退还,引导双方理性化解纠纷。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和耐心劝说,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当庭返还原告案涉款项。

  法官提醒

  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在已结清工资的情况下,因原告操作失误额外收到3000余元工资,属于不当得利。

  日常生活中,遇到误转款项等情形时,受损方无须担心钱要不回来,可通过协商或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本案也提醒大家,收到不明款项时应主动核实来源,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占有他人财物,否则不仅要承担返还义务,还可能承担诉讼成本、面临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