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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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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雇用童工致其受伤 公司承担医疗费用

日期: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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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8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全媒体记者 宋梦杰 本报通讯员 叶春 苗王利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郑州某食品公司委托第三方宋某发布招聘临时工的信息。新郑市的13岁初中生于某看到信息后,到该公司应聘。宋某看于某外表与成年人无异,在未审核于某身份信息的情况下招聘了于某。

  入职后,该公司未对于某进行任何岗前安全培训及操作指导,便安排于某从事食品原料搅拌等工作。于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搅拌机割伤左手,随即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于某住院治疗期间,该公司与于某的母亲签订协议,约定于某三次拆线手术后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于某自行支付,同时就于某的看护费用作出了相关约定。

  截至2025年7月7日,于某花去医疗费15万余元,该公司依据协议约定垫付了8万余元。

  经司法鉴定,于某左手构成九级伤残。于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确认与郑州某食品公司存在非法用工关系并主张相应赔偿未被受理,遂诉至新郑市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7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严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身份证,童工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郑州某食品公司招聘人员时未履行身份核查义务,违法招录13岁的于某从事劳动,双方形成非法用工关系;于某在工作中受伤,该公司依法应承担其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该公司与于某母亲签订的协议,仅系双方关于医疗费用垫付事宜的程序性约定,并非对赔偿责任的最终约定,不能免除该公司的法定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郑州某食品公司赔偿于某7万余元。

  判决后,郑州某食品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招录工人时进行身份核查是法定义务,未履行该义务且实际使用童工的,即构成非法用工。本案中,事故发生时,于某仅13岁,属法律明确禁止招用的童工,郑州某食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身份证核查义务,放任童工进入工作场所劳动,客观上存在使用童工的事实,构成非法使用童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受伤童工承担无过错全额赔偿责任,只要存在非法使用童工并致其受伤的事实,无论用人单位在管理、培训中是否存在过错,也无论童工本人或监护人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都必须全额承担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