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董景娅
今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施行。连日来,为推动法律真正贯彻落实,省司法厅印发《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仲裁法实施方案》,统筹部署、精准发力,引导全省各地仲裁机构主动作为,通过专题培训、精准普法、协同联动等多种形式,扎实开展宣传贯彻工作,持续提升仲裁制度的社会知晓度与影响力,让仲裁服务更好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法治动能。
聚焦能力提升
以专题培训赋能仲裁队伍建设
各地仲裁委坚持把学习培训作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仲裁法的重要抓手,创新学习形式、提升培训实效,推动仲裁从业人员、法律工作者精准把握新修订仲裁法核心要义。
焦作市司法局、焦作仲裁委联合举办3期仲裁员线上培训活动,邀请西北政法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相关专家教授组成讲师团,重点剖析新修订仲裁法在提升仲裁效率、增强程序公正、扩大受案范围等方面的制度创新。
洛阳仲裁委组织仲裁队伍开展系统性、常态化学习,截至目前,共举办专题学法培训8场,累计培训200余人次,确保准确把握法律精神与核心要义。1月29日,洛阳首期仲裁员座谈会成功举办,20余名仲裁员参加座谈,围绕新修订仲裁法、涉外仲裁法律理论与实务、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研讨。
周口仲裁委主动走出去,主要负责人带队走访多家知名律所,与仲裁员、律界精英深入交流,宣讲新修订仲裁法修订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凝聚行业共识,推动法律服务队伍同步提升。
深化协同联动
以多元举措拓宽仲裁服务渠道
各地仲裁委积极打破壁垒,加强与相关部门、机构的协作,推动仲裁服务向多领域延伸,让仲裁制度更好地服务发展、惠及群众。
漯河仲裁委主动对接多方资源,一方面,与漯河市(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达成协同保护共识,推动该中心在宣传活动中融入仲裁元素,后续将联合漯河市召陵区法院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引流机制;另一方面,与漯河经开区助企工作联络站深化合作,建立企业服务群和法务联系簿,推进联络站揭牌事宜并制订企业走访计划,将仲裁服务前置,从源头化解合同纠纷。
三门峡仲裁委在渑池县创新推出“法治+金融”双轨赋能模式,联合县工商联和金融机构召开“护航民企·法治赋能”民营企业仲裁法培训工作会议,30余家重点企业代表参加,以“政策学习+专业培训+银企对接+经验共享”多元模式,为企业送上“法治保障+金融活水”双重礼包。
周口仲裁委重点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作,先后与多家银行举办学习宣传座谈会,结合金融行业特点解读新修订仲裁法核心变化及实操要点,解答从业人员在信贷业务、合同管理中的法律疑问,防范金融风险,深化合作。
聚焦主体需求
以精准普法提升仲裁社会知晓度
各地仲裁委坚持需求导向,针对企业、行业协会、居民等不同群体,开展分层分类普法宣传,让新修订仲裁法精神走进基层、深入人心。
商丘仲裁委创新宣传场景,于3月2日组织人员走进商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中心,通过现场讲解、热线答疑等方式,向群众普及仲裁知识,解答仲裁协议签订、流程办理等疑问,引导群众树立“遇事找仲裁、依法解纠纷”的理念;开展“仲裁法进律所宣传周”活动,组织人员走进全市24家律所,解读在线仲裁、仲裁协议效力等新修订仲裁法亮点,深化与律师行业协作,发挥律师队伍桥梁纽带作用,提升仲裁实务使用率。
濮阳仲裁委开展“仲裁进企业”专项行动,通过专题座谈、需求调研、答疑解惑、“法治体检”等形式,向企业负责人及员工解读新修订仲裁法亮点和仲裁“一裁终局、高效便捷”等优势,为企业审查合同仲裁条款、指导规范订立仲裁协议,提升企业风险防范和依法维权能力,得到企业高度认可。
三门峡仲裁委自2025年10月启动“仲裁服务进企业”专项行动以来,累计走访企业300余家,举办座谈会、专题讲座10余场次,精准摸清企业需求,为后续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修法亮点
提升仲裁公信力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4年颁布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旨在提升我国仲裁的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亮点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
接轨国际规则 完善涉外仲裁制度
(一)引入“仲裁地”概念。增设“仲裁地”制度,明确以仲裁地而非仲裁机构所在地作为确定仲裁程序适用法和司法管辖法院的依据,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这解决了长期以来裁决籍属不明的难题,与国际通行规则全面接轨。
(二)引入特定情形下的临时仲裁。允许在涉外海事纠纷以及自贸区、海南自贸港等区域内企业之间的涉外纠纷中,当事人可选择临时仲裁,即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这突破了我国长期单一的机构仲裁模式,增加了纠纷解决的灵活性。
提升仲裁公信力 强化监督与透明度
(一)明确仲裁机构性质。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仲裁机构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
(二)完善仲裁员制度。拓宽聘任渠道,增加“曾任检察官满八年”等人员可担任仲裁员的规定。
(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仲裁员必须及时披露任何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让仲裁员选任更透明。
推进实践创新 提升程序效率与便利性
(一)确立在线仲裁法律效力。明确规定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且与线下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
(二)行为保全。首次将行为保全(如要求一方“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纳入仲裁法。
(三)仲裁前保全。明确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申请仲裁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四)确立诚信原则与反虚假仲裁:新增仲裁应遵循诚信原则,并赋予仲裁庭驳回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仲裁请求的权力。
■延伸阅读
快速了解仲裁
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指平等主体即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将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有哪些优势?
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与法院终审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
专家断案。仲裁员均为具有较高专业知识、良好法律素养和高尚职业道德的专家担任。
意思自治。当事人有权选定任何地方的仲裁机构,有权决定哪些事项提交仲裁,有权选定自己信任的仲裁员等。
仲裁独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其他仲裁机构无隶属关系,仲裁庭独立办案,不受仲裁委员会干涉。
保守秘密。除非双方当事人协议公开,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充分保护当事人秘密、维护当事人信誉。
程序简便。在保证最基本程序标准基础上,允许当事人约定而简化程序,突出灵活性。
申请仲裁范围包括哪些?
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著作权、专利、商标等各类合同纠纷,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
哪些情况不能申请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另外,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和体育仲裁等,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体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本报全媒体记者 董景娅/整理)
■案例选登
裁断工程纠纷 护航企业发展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董景娅)3月15日,记者从漯河仲裁委了解到,该委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充分彰显了仲裁制度高效、公正、便民的优势,护航企业发展。
据悉,2021年11月,申请人某设备安装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投资发展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被申请人将某大厦配电工程发包给申请人施工,合同总价款72万元,工期为50个工作日,同时约定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工程价款的50%,结算完毕支付剩余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严格按照约定完成全部施工任务。2022年1月,申请人、被申请人、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共同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为合格。然而,截至2025年7月,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万元,剩余款项迟迟未予支付,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为妥善解决纠纷,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漯河仲裁委申请仲裁。
申请人在仲裁请求中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67万元,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以67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面对申请人的诉求,被申请人答辩称,案涉工程款需经过审计才能确定结算价格,目前结算未完成、总价款未定,不具备付款条件;同时,申请人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决。
受理案件后,漯河仲裁委高度重视,指派专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核查证据材料,重点围绕案涉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案涉工程款是否已具备支付条件、申请人要求利息是否有合法依据3项核心争议焦点展开审理。仲裁庭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权利,耐心倾听双方诉求,深入剖析争议核心,精准厘清双方权利义务。
最终,漯河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52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3.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止;以52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5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