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杨占伟 本报通讯员 吴晓军
“总有人饮酒后心存侥幸驾驶机动车,最终付出沉重代价。本案中的当事人饮酒后竟然驾车驶入高速公路。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了依法制裁,希望大家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3月5日,固始县检察院检察官安冬雪告诉记者。
2025年12月11日晚,张强(化名)与好友聚餐,喝了不少酒。聚餐结束后,张强当日23时15分驾驶机动车从濮商高速淮固路段台头入口上站驶入高速公路。12月12日0时7分,张强驾驶车辆驶离高速,随后进入固始县境内。凌晨1时10分,张强所驾车辆被固始县交警大队民警截停。经鉴定,张强的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95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承办检察官安冬雪全面阅卷后认为,公安机关虽固定了醉驾被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等基础性证据,但对于张强饮酒后驶入高速、高速路段行驶、驶离高速后有无再次饮酒等关键事实,证据较为单薄,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而在高速公路上醉驾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从严惩处的情形,司法裁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准绳,做到确凿充分、无可辩驳。
检察院办案人员引导侦查人员调取高速出入口卡口视频、城区行驶路段全程视频,固定同桌就餐人员的证人证言,精准核对车辆行驶轨迹,逐一排除张强驶离高速后在城区二次饮酒的可能性。随着工作深入推进,公共安全视频、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行驶轨迹等证据相互印证,清晰还原了张强饮酒后直接驾车驶入高速,并持续醉驾行驶的全部犯罪事实。
2025年12月29日,固始县检察院在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依法对张强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从重处罚。
“一案审结,警示长存。张强危险驾驶案,是检察机关坚守证据裁判原则、依法严惩严重醉驾犯罪的生动实践。任何漠视法律、无视安全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安冬雪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