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受工伤后公司注销 清算义务人担责
日期:03-05
□本报全媒体记者 岳明 本报通讯员 代文官 孟飞
身边的事儿
重庆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3日,股东为付某燕、付某中。2021年7月,王某经人介绍到重庆某公司工地做钢筋工,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但该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6月,王某在抻钢筋丝头过程中,手指被卷进机器,造成手指、胳膊等多处骨折,先后花去医药费8万余元。后王某申请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工伤8级伤残。2023年12月,重庆某公司未经依法清算进行注销登记。后王某与付某燕、付某中就工伤待遇产生争议,诉至渑池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本案中,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而重庆某公司未按规定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故重庆某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现重庆某公司已经注销,但该公司股东付某燕、付某中作为清算义务人,明知王某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应当在公司清算时通知王某申报债权,并在媒体或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在公司清算时充分考虑王某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问题,但二人怠于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王某在公司注销时相关债权得不到清偿,给王某造成重大损失。付某燕、付某中存在重大过失,二人应当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付某燕、付某中支付王某各项费用共计40余万元。
法官提醒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决议解散公司,应当进行清算,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向清算义务人主张债务清偿责任。公司清算有严格的法定程序,需要履行通知和公告等法定义务,若公司股东未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则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公司注销并不等同于债务消失,一定要依法依规处理债务问题,避免后续陷入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