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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尊重子女真实意愿 依法变更抚养关系

日期: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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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4版:法在身边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全媒体记者 刘俊华 本报通讯员 王莉莉

  身边的事儿

  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男)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就婚生女小红(化名)的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约定:女儿小红由何某抚养,王某不承担抚养费,同时自愿放弃婚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因小红患有脊柱侧弯疾病,双方另行约定,女儿后续产生的医疗费由两人各承担50%。

  离婚后,何某因工作繁忙,无暇亲自照料小红的日常生活,孩子实际由其奶奶代为照看。后小红的脊柱侧弯病情加重,王某得知后,立即带小红前往医院治疗。其间,王某共支付小红的住院费、脊柱模型费、生活费等相关费用合计4万余元。何某在小红出院后向王某转去5000元。经治疗,小红的病情逐渐好转,此后便一直跟随王某生活。之后,王某向何某提出变更抚养权,并要求其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何某虽同意变更抚养权,但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双方就抚养费、医疗费承担问题协商无果,引发诉讼。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处理此类案件的核心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本案中,婚生女小红现已年满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王某生活,且何某对小红的该意愿也表示同意。结合小红病情好转后一直随王某生活、已适应现有生活环境的实际情况,将其抚养权变更为由王某行使,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后续成长,符合法律规定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原则。法院综合考量当地生活水平、小红的生活学习需求以及何某的实际收入状况,酌定何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对于何某提出的原告应支付之前其抚养孩子费用的主张,法院认为该请求不符合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因此不予支持。关于小红的看病费用,根据双方离婚时的约定,何某应承担一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以下判决:婚生女小红由王某抚养;何某自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王某抚养费800元,直至小红年满18周岁;何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1.78万元。

  法官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是变更抚养权的重要依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充分尊重孩子的选择,同时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生活环境等实际情况,作出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裁判,避免因父母纠纷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关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