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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父债用不用子女来偿?

日期: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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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3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全媒体记者 岳明 本报通讯员 代文官 茹超峰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李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自助小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额度30万元,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8月3日至2027年8月3日,可循环使用,单笔借款最长期限12个月。合同还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3)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定向李某发放贷款30万元。2025年5月,李某意外死亡。某银行起诉至渑池县法院要求李某之女李小某在继承李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李小某向法院提交了放弃继承声明书。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已死亡,李小某作为李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已书面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对李某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父债子偿”需分情况讨论,核心原则是“限定继承”,即子女仅在继承父母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具体来说主要分两部分。一是子女放弃继承遗产。如果子女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那么父母的债务与子女无关,子女无须以个人财产偿还。二是子女继承了遗产。若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如房产、存款、车辆等),则需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父母生前的债务。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子女无须承担。

  某些情况下,父债也需子来偿。虽然“父债子偿”不是必然,但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子女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一是子女为债务提供担保。如果李小某为父亲李某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当父亲无法还款时,银行可以要求李小某履行担保责任。二是 子女与父亲存在财产混同或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况。若李小某在父亲生前与父亲共同经营、共用账户或通过赠与、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父亲财产,导致父亲无财产偿债,银行可主张撤销相关行为,并要求李小某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