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胡斌 本报通讯员 昌子芮
基本案情
陈某在某超市购物时发现,超市出口的工作人员不检查购物小票,在自助购物通道结账后,将未结账的商品放入购物袋,然后将购物袋放入购物车,从自助购物通道离开,便可以带走未结账的商品。
2025年5月27日至6月24日,陈某通过这一手段“躲猫猫”,先后3次在某超市窃取在售商品,价值共计1万余元。陈某的丈夫宋某在明知陈某盗窃的情况下,仍协助陈某将被盗商品使用购物车推出某超市。后陈某、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两人赔偿某超市全部损失。
2025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许昌市建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建安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陈某、宋某刑事责任。9月28日,该院对陈某、宋某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许昌市建安区法院审理该案后,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超市管理漏洞,先后3次窃取在售商品,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宋某在明知陈某实施盗窃的情况下,仍协助其转移被盗商品,两人构成共同犯罪。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两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超市经营者应加强日常管理,堵塞自助购物、出口查验等环节的漏洞,防范商品被盗风险;若发现盗窃行为,应及时固定证据并报警,依法维护自身权益。